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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自主權利法1/6上路 讓善終之路更無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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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民國108年1月6日上路,這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專法,和已經實施多年的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,都有病人權益的規範,提早思考這些議題,做出自願的決定,可以讓生命最後一程走得不那麼痛苦及遺憾。
 
臺大醫院家庭醫學部主任、臺大醫學院家庭醫學科副教授兼主任蔡兆勳,曾接受《好健康》諮詢時表示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讓民眾在意識清楚時,透過與醫療團隊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事前立下書面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在《病主法》中,當日後成為符合5種特定狀況的病人時,醫師可根據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,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以保障其善終權益。
 
《病主法》第14條指出這5種臨床條件包括: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,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。
 
透過及早表達意願,選擇死前避免接受無效醫療,這種讓病人善終的概念,其實在民國89年上路的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就存在,當時立法目的是尊重「末期」病人的醫療意願,並且隨著病人的需求與可行性而逐步調整,歷經3次修法。
 
從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的修法歷程,看得出社會愈來愈重視如何減少末期病人的痛苦,那麼為什麼需要《病主法》?因為仍有許多病人的需求無法被滿足。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的對象是末期病人,《病主法》則加以擴大,將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等納入,讓這些不符合「末期」的病人,也有權事先決定自己的醫療處置。
 
《病主法》強調要在病人意識清楚時自己做決定,且需和醫療團隊正式諮商討論後再決定,包括要不要打營養針、人工管灌餵食、洗腎、給予抗生素或其他任何有可能延長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,都需經醫療團隊解釋後,再決定屆時是全部或部分不接受。因此《病主法》不只是簽署不急救的同意而已,除了醫療委任代理人外也不能由旁人代為決定;但一旦疾病演變到「末期」,這時就自然適用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,可由最近親屬代為決定。
 
《病主法》雖然是醫療人權的進步表現,但徒法不足以自行,要如何實現立法的目的,一定要從醫療照護出發,這也是《病主法》提到需與緩和醫療接軌,因為這樣的病人即將死亡,除尊重病人的醫療決定之外,也要照顧家屬的悲傷情緒,進而支持認同病人的決定。因此溫馨關懷是根本,生死兩安才圓滿。